清水县纪委监委机关考勤制度
清水县纪委监委机关考勤制度
一、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实行上班签到考勤制度,如遇特殊情况晚到、早退和中途外出者须向室(中心)主任或分管领导请假,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外出向办公室说明去向。
二、请假(包括公休假、婚丧假、事假、病假、产假)必须由请假人填写《清水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请(休)假报告单》,并及时做好手头工作的移交,按审批权限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效。
三、班子成员和室主任请假,5天以下的,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。其他干部请假,3天以内,由分管副书记批准;3天以上5天以内的,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。请假5天以上的,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批准并备案。未获批准前,不得擅自离岗。
四、如遇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及时书面请假的,可先口头或电话请假,事后补办请假手续。
五、长期病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六、请假期满回单位后,应及时予以销假;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,要补办续假手续,假满后及时销假。
七、符合休假条件者,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,由本人申请,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,报单位主要领导和组织、人社部门批准,安排休假。
八、对未按规定请假而私自离岗或外出的,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。
九、办公室负责请销假报告单的日常收集和年终汇总统计,按照组织人社部门具体规定审核工资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