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水县纪委监委信息公开发布管理办法
为加强网站的管理和维护,规范网站信息采编、审核、发布等工作,确保网上发布信息的安全、准确、及时、充实,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,保障网站安全正常运行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组织管理
第一条 网站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、统筹规划、集中管理、分工负责的原则。本办法适用于网站建设、管理、技术支持以及为网站提供信息资料的机关各室及乡镇、县直部门纪委(纪检组)。
第二条 指定专人负责网站的管理、内容的更新,日常运行维护工作,包括网站信息的审核与发布,对网站提出修改意见和需求提交,包括网站页面的设计、制作等,确保网站稳定运行。
第三条 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由机关各室、县委巡察办、各乡镇、县直部门纪委(纪检组)提供,办公室负责编辑发布。各室要指定一名网站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室的信息收集、整理和报送工作。
二、审核与发布
第四条 网站内容以清水县纪检监察工作信息为主,同时对相关网站进行转载,所转载内容应当从人民日报、新华网等权威新闻媒体单位,中央、省、市纪委监委官方门户网站和其他经授权的互联网平台进行转载转发。发布信息的互联网平台页面要准确注明转载转发来源、时间等要素,非明显错误不得修改转载转发信息。
第五条 网站信息应定期维护,及时更新,特别是动态性的信息,各室要及时采集、编辑、报送和发布,保证网络信息的时效性、准确性,使网上信息丰富、真实、及时、有效。
第六条 信息发布严格按照“先审查、后发布”;“谁提供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,未经同意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信息。
第七条 信息审核严格执行“三审一签”制度,即:信息供稿部门室主任对稿件进行初审(一审),办公室主任进行复审(二审),分管书记进行终审(三审);涉及领导机构、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、监督曝光等重要信息的发布必须由主要领导进行审签。“三审一签”采取纸质版送审,要留存修改痕迹,粘贴、填写统一的《清水县纪检监察网信息发布审签单》,存档备查。
三、安全与保密
第八条 网站发布、转载等有关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网站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。
第九条 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守“涉密信息不上网,上网信息不涉密”的原则,未经领导审批的信息不得上网公开,涉及监督曝光、审查调查方面的信息要严格审核由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。
第十条 信息发布应建立台账,保存记录,要加强对网站系统上网信息的实时监控。网站信息管理员每日监管上网信息,发现重大问题立即停止发布并做好备份,并向分管领导汇报。
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与技术支持公司签订协议做好网站相关数据的备份,开通并确保维护更新通道安全、有效。建立预警机制,以确保意外情况能够得到快速有效处置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